发表时间: 2021-02-08
附件
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各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各行业系统及单位。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和青少年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田径、游泳、篮球(5人制)、足球(11人制)、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排球(气排球)、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棋牌(围棋、国际象棋、象棋、桥牌)、攀岩、体育舞蹈、铁人三项、自行车(公路)共14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田径、羽毛球、篮球(5人制、3人制)、足球(11人制)、拳击、柔道、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射击、射箭、空手道、击剑、橄榄球、体操(艺术体操)、攀岩、滑冰(花样滑冰)、滑雪(单板滑雪)、冰球、体育舞蹈、棋类(围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象棋)共27个项目。
(三)表演项目
设体操(青少年组)、街舞((霹雳舞< BREAKING>)成年组、青少年组)、健美操(成年组、青少年组)三个表演项目,竞赛方案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或已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重庆籍市民。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可代表其户籍所在区县参赛,也可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重庆籍市民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
(3)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的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流水单据。
2.在渝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籍卡复印件、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参赛。
3. 市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1)拟退役运动员可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但须出具当地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文件。
(2)其他在训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区县参赛,如该运动员在市内某大专院校就读,则也可代表教育系统参赛,其代表资格由原输送区县和就读院校自行协商确定。
(二)青少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按照《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赛代表资格注册的适龄运动员,及根据《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补充注册工作的通知》已完成注册的运动员。
2.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区县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各区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外省区市招收的运动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均不得参赛。
(四)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的非重庆籍运动员必须是2019年4月8日前已完成代表重庆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部分项目因国家体育总局政策原因导致运动员无法在2019年度完成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可在2020年度完成注册)。如根据本规程条款无法明确其代表单位,则该部分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由所属训练单位提出认定意见,且每个代表团各项目最多不超过2名,并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报市体育局备案公布后方可参赛。
(五)2019年12月31日以后迁入我市户籍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市运会。
(六)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提供合规依据并按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适龄运动员可凭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居住证以个人名义参赛。在渝工作、生活、学习的华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龄运动员可凭相关身份证明以个人名义参赛(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五、共建市级优秀运动队及市重点业余体校
(一)在本市运会周期内与市体育局正式签订共建市级优秀运动队协议的区县和最新认定的市重点业余体校可与所招收运动员的原输送区县进行两次计分,但运动员需持有原输送区县户籍地的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代表联办区县或市重点业余体校所在区县参赛。
(二)各代表团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报市体育局,经审核确认公布后方可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含)项目以上或12名(含)运动员以上报名参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
(二)同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年龄组、一个项目的比赛,不得跨项比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所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
(四)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青少年训练应把体能训练作为重要基础训练课目常抓不懈的要求,本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将在赛前进行体能测试,测试方案另行通知。
(五)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联络员1人。运动员50人以下,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名,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此外,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七、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采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报名不足3个参赛单位的比赛小项不设项。
(四)除部分项目规则允许并列名次以外,其他项目不并列名次。
八、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或奖杯)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青少年组具体计牌计分办法如下:
1.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项目按所取得的奖牌×4统计奖牌,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代表团总分。
2.其他项目按13、11、10、9、8、7、6、5分统计代表团总分。后续涉及名次得分的换算如未特别说明,均按此分值执行。
3. 参赛人(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共建及市重点业余体校两次计分
1.计分要求
(1)两次计分仅限于青少年组。
(2)市重点业余体校之间、联办单位之间、市重点业余体校和联办单位之间,同一布局(联办)项目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3)每个代表团各项目两次计分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规程规定青少年组运动员报名总人数的20%(不足取整数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
2.计分办法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2)两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0.5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5.5分、5、4.5、4、3.5、3、2.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3)两人以上项目:两次计分单位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5.5、5、4.5、4、3.5、3、2.5分)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如同一两次计分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计分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4)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项目:两次计分单位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11、10、9、8、7、6、5、4、3、2、1分)统计给运动员两次计分单位。如同一两次计分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四名或四名以上的计分运动员,则最多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4倍(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给该计分单位。
(三)青少年组破纪录计分办法
打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且被予以认定的,加计13分,破纪录加分直接计入单项成绩。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总成绩破重庆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个人成绩、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破纪录不加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四)政策性奖励
1.大赛成绩
(1)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奖励
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我市运动员在以下大赛(最高水平一站)上获得录取名次,按如下方式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8计入。
获全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5计入。
获世界杯总决赛、世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4计入。
获亚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3计入。
获青奥会、亚洲杯、亚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2计入。
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
如同一单位在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中获名次,则所获奖牌、名次分最多按两人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2)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奖励
获得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录取名次:按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的2倍计入二青会的参赛单位所在区县代表团;按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计入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在区县代表团,如该单位同一小项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则最多只能按照实际所获奖牌、名次得分的2倍计算。运动员二青会参赛单位与其所属单位为同一单位不重复计算。
2.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输送奖励
各区县在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向市级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选招运动员(以批文为准)或我市向解放军队输送的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每输送一人,按1枚金牌和13分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已代表原输送区县参赛的选招运动员不再给予输送奖励。
(五)并列名次计分办法
比赛中如出现单项比赛名次并列,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将全部空出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作为并列名次者名次分。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奖牌并列,各按0.5枚计算。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以代表团青少年组正式项目比赛成绩(含两次计分、破纪录加分)和政策性奖励两项结果进行综合成绩排名,并录取前十二名。成年组只公布单项比赛成绩,不进行代表团成绩排名。
(一)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二)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三)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十、市六运会另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最佳赛区和优秀竞赛组织单位”,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单项竞委会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二、报名和报到办法
(一)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10天内,填报大会统一制订的报项表一式二份报市体育局(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同时应提供100字左右的代表团简介一份,逾期报项将不予受理。参加单位报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第二次报名: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三、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由市体育局各单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总则》的总体要求下负责管理和审定。
(二)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该组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三)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成绩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递补或空缺。
十四、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负责对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六运会期间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三)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十五、其他事项
(一)各代表团团旗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团旗在代表团联络员会议时交组委会统一保管,闭幕式后领回。
(二)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须统一整齐。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规格、样式、颜色、号码以及有关标识等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各代表团须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经费及其他
(一)成年组一切费用自理。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组委会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二)组委会按相关规定补贴承办单位部分竞赛经费。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的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七、第六届市运会的项目设置、运动员资格、竞赛办法、计分办法等相关政策,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将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以及市体育局对市运会总体发展改革的需求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如进行调整,届时将会提前予以公布。
十八、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
小项、运动员年龄及金牌数设置
(青少年组)
重庆市第六届运动会
小项、运动员年龄及金牌数设置
(成年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