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乒乓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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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9-0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重庆市乒乓球协会。简称“重庆乒协”。

英文为“CHONGQING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QTTA”。

第二条  协会性质:重庆市乒乓球协会是依法在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且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协会由乒乓球运动爱好者、支持者和从事乒乓球运动的工作者以及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乒协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团结广大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热心乒乓球运动的各界人士,着力推动重庆市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扩大和加强与国内外乒协的联系、交流、合作,增进乒乓球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乒乓球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重庆市乒乓球协会是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接受中国乒乓球协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1号恒大华府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乒乓球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及中国乒协、重庆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发展,推动群众性乒乓球活动的普及和乒乓球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举办国际、全国及全市乒乓球比赛,组织业余选手参加国内外举办的相关乒乓球比赛;

(四)关心、重视乒乓球后备力量成长,组织少年儿童乒乓球培训,举办少年儿童乒乓球比赛;

(五)负责全市一级(含)以下乒乓球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在市内乒乓球比赛中的执裁工作实施监管;

(六)举办乒乓球运动知识讲座、经验交流和学术科研活动。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七)根据中国乒协《业余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办理业余一级运动员证书,申报业余运动健将;

(八)加强国内外、市内外乒乓球组织间的友好往来,开展双边、多边的乒乓球交流活动;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九)根据重庆市乒乓球事业发展需要,设立重庆市乒乓球事业发展基金。基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乒乓球协会乒乓球事业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十)开展与乒乓球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乓球运动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支持或积极参与乒乓球运动,愿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贡献力量。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优先申请承办相关乒乓球比赛;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体育健身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应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即为本届乒协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本协会决策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以及本协会内设的办公室、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老年工作委员会、宣传与招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席、名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人选并提交乒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年度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其中常务副主席1-3人),秘书长1人(由副主席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人)。日常工作实行主席领导下的常务副主席分工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作。

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内设办公室、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老年工作委员会、宣传招商委员会六个机构(简称“一办五委”),为本协会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一办五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在分管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和部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办公会;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按行政区划,在各区县(自治县)建立乒乓球协会。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根据各自的情况可建立行业系统乒乓球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可建立基层乒乓球俱乐部。上述单位的乒乓球俱乐部,应接受当地乒乓球协会和各行业系统乒乓球协会的业务指导,但不属于注册登记范围。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组织批准,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市乒协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应参加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的党建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保垒,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体育主管部门拔付;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赠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收入应用于发展乒乓球事业,不得移作它用。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发展乒乓球事业所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8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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